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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属院校教学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装备采购网 2011-09-04 11:35 围观1242次

                  北京市教委于2011年初发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院校教学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向各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发时指出,《北京市属院校教学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9月20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第16次书记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自2011年预算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院校教学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项目”)的管理,提高培养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8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的通知》(教财[2005]12号)、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践教学工作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的意见》(京教高[2008]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项目建设的目的是促进学校改善实验教学环境和实验教学条件,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使学生受到真实工作环境中的操作训练,提升在校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提高学校的实践教学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其中实验室建○设仅适用于市属普通本科高校。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四条 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项目建设内容为实验室建设项目、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内容:结合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仪器设备的购置以及实验教学内涵建设,进行仪器设备和教学软件的购置、维护、维修、改造;升级仪器设↓备;改善实验室相关环境;培训实践教学队伍;开展实践教学改革专题性研究与实践;根据学科和专业的发展,开设相关实验项目、实践项目。

                  第六条 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内容:结合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仪器设备的购置,重点做好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々内涵建设,加大校内生产性实训的比例,实行工学结合。改善实训基地相关环境;培训实践教学队伍;加强课程与教材等实践∞教学建设,开发实习实训项目。

                  第七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内容:在产权归属清晰的前提下,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相关设备进行必要的教学性改造;购置小型实习实训教学设备;相关基地生活、服务设施改造与配套;加强课程与教材等实践教学建设;开展实践教学队伍培训。

                  第八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立项建设的条件:

                  (一)学校自主立项项目必须有较好的校企合作基础,并签订了有效的产学合作协议;

                  (二)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实训有一定规模,具有相应的学生生活与服务等基本设施条件,学生实习实训管理规范,实习实训质量较高;

                  (三)建立健全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四)纳入北京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管理的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项目实行市教委、市属院校和项目组三级管理,以项目组为基础,以项目所在的院校为依托,市教委统一领导。

                  第十条 市教委负责相关管理制度建设、组织项目评审、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市属院校应加强对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并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的申报、论证、管理与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实验室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建立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开放的运行机制,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正常教学计划的基础上,应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为在校本、专科学生进行课外创新性实验、科技竞赛等活动提供保障,为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设备利用等服务,努力提高实验∑ 室、实习实训基地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项目,实行学校统一领导下的项目组负责制,项目组负责具体落实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项目组应专设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并提出项目的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做好项目总结及验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项目申报程序:市属院校提出项目实施方案,经所在院校组织论证后,按要求将项目申请书报市教委,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后批复预算,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市属院校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对实施内容或经费进行调整,须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归项目所在学校所有,学校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项目来源于市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市属院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及随意改变项目支出的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开支范围:

                  (一)实验室、校内实习实训基地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费:购置新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学软件所需的费用。

                  2.设备维护、维修、改造和升级费;对原有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学软件进行维护、维修、改造和升级所必需的费用。

                  3.原材料购置费和外协加工费:在购置新设备、改造原有设备过程中所涉及的必要的原材料购置费和外协加工费。

                  4.环境改造费: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的配套环境改善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5.专家咨询费:项目建设过程申发生的专家咨询、评审、鉴定等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6.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培训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培训等费用。

                  7.实习实训项目研发费:用于教师或学生利用实习实训基地进行工程应用型创新研究并完善实习实训项目的课题费。

                  8.调研考察费:项目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进行调研考察所需「的费用。

                  9.会议费:项目方案的研讨和专家评审、论证的会议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10.消耗性材料费:实训基地运行过程中的消耗材性材料。

                  (二)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学生生活服务设施改造或购置:改造用于学生实习教学住宿的设施或购置用于学生实习住宿的生活服务设备所需的费用。

                  2.教学设备仪器购置、改造或升级费:购置用于学生实☆践教学需要的小型仪器设备和教学软件所需的费用;对服务于学生实践教学的企业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改造和升级所必需的费用以及开发和购买与之配套的实践教学类软件所需费用。

                  3.专家讲学及咨询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专家讲学、咨询、评审、鉴定等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4.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培训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教学人员培训费用。

                  5.教育教学改革费用:开展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教学模式改革的研究与实践所需费用、合作开发实习实训课程,及相关教材编写和出版所需的费用、用于学生开展应用型工程创新与训练课题费。

                  6.调研考察费:项目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进行调研考察所需的费用。

                  7.会议费:召开产学合作教育研讨会会议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类罚款、捐款、赞助、基本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

                  第二十条 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项目所在学校的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制订完备的设备管理办法。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项目验收由所在学校组织验收。纳入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管理的由市教委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应按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所在高等学校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报告等报送市教委。市教委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抽检。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同时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属院校应接受主管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接受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对有截留、挪用、滞留专项经费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与市财政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其他部门所属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编制2011年预算起执行。

                来源:北京市教委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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