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北京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北京市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北京市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等,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内从事与实验动物有关工作的各单位。
第三条 北京大学实验ζ 动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动管会)暨北△京大学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委员会是本校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主管机构。
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是校动管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挂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履行“北京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大学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受学校委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北京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负责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三)负责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四)负责︽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岗位证书管理;
(五)根据实验动物相关学科发展的需要向学校提出工作建议;
(六)本办公室为虚体机构,组成人员分属相应▓各单位管理。
第四条 全校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要加强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分工,资源共享。
第五条 我校执行国家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为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 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 我校从事动物实验及其相关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二)使用实验动物,需提前申报使用实验动物计划(年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
(三)实验动物应来源于北京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或国家认可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并开具实验动物合格证;
(四)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以及实验动物的相关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五)从事动物实验工作人员,须经过实验动物专业培训并取得《北京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六)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每年体检1次。患传染性疾病,不宜继续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工作。
第七条 从事动物实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校动管会负责对动物实验进行伦理审查。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利用实验动物从事科研工作的单位,要按照使用许可证许√准许的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
第九条 动物实验环境设施要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的等级标准,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涉及放射性和感染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应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条 进行动物实验应根据实验目的,使用相应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及饲料、用品、用具。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不得在同一试验间进行。
第十一条 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笼具内混合装运。
第十二条 按照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许可范围进行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或需要使用野生动卐物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 使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在不合格的实验环境设施内取得的动物实验结果无效。
第十五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动物实验设计,使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实验动物。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防♀疫
第十六条 做好实验〓动物的防疫免疫工作,防止病情疫情的ㄨ发生和蔓延。
第十七条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必须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发生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校动管会对本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与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全校工作人员向校动管会举报实验动物管理与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医学部和各临床医院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