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具体实施细则。
一、关于处理多余、闲置仪器设备实施细则
(一) 多余闲置仪器设备的范围
1、因教学实验的改变或更新,不再使用的仪器设备;
2、科研任务完成后不再适用的仪器设备;
3、因科研方法、手段的改变,不再使用的仪器设备;
4、因错购、重购而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
(二) 申报审批程序
1、各使用单位将多余闲置的仪器设备列清单造册,经单位负责人ω 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院。
2、先在院内进行调剂,再将本院不用的多余部分造册,经院领导审核批准加盖公章报设备处(清册一式二份)。
3、设备处首先在校内组织调剂利用。校内不用◆的积极调拨校外。
4、调剂到校外的仪器设备的审批程序:
(1)单价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审批。
(2)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签署意见后报请校领导审批。
(三)校内调拨:
1、本∩院内各实验室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转移,要经调出调入单位的实验室主任同意,由院设备管理员办理调拨转户手续,并报设备处做帐调整。
2、校内各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转移,要经调出单位实验室主任同意,院领导批▅准后,到设备处办理调拨手续。由设备处开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学院盖设备专用章后,进行财产的过户处理。
(四)校外调拨:
1、校内不用的多余仪器设备」,由设备处统一组织回收(除体积大、笨重的外)、处理、外调╲等工作,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处理。
2、调出后及时办理销帐、撤卡等工作。
(五)调拨:
1、校内教学、科研单位之间调拨,根据情况可分为无偿调拨和有偿调拨。
2、调校外原则上为计价有偿调拨。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和现状,采取"按质论价"的原则收取费用。
二、报废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一)报废仪→器设备的范围:
1、经长期使用,自然损耗,精度下降,难以修复的:
2、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坏,难以修复或无修理价值的;
3、上级有关部门确定属于技术落后或已淘汰,统一规定报废的设卐备。
(二)申报审批程序
1、各使用单位将拟报废的仪器设备逐台填写报废单※(一式五份),按报废单中各栏目要求逐项认真填写,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院。
2、低值耐用品经院领导审核批准后,即可报废。报废的低值耐用品交设备处后即可进行帐务处理。
3、固定资产的报废由各单位填报废单,经院批准后报设备处。
(1)单价(原值)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长授权设备处审批。
(2)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3)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上交设备处后,凭批准的报废单进行帐务处理。
(三)报废的仪器设备的领用
设备处回收的报废仪器设备,各单位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可以领用或拆件使用,经各院设备管理员盖章后,办理领用手续。领用的残◤值不再列为固定资产,按低值耐用品由院管理。
三、多余报废仪器设备处理回收经费的使用
(一)变价调出仪器设备的收入,由设备处统一入帐。
(二)仪器设备回收√经费的使用,一般80%拨给原调出单位,20%留设↓备处掌握统一使用,用于设备费;
四、仪器设备的调拨单、报废单ω的保存期限均定为15年。超过此期限的※各院可自行销毁。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各院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