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配合深化改革,加强低值设备、材料和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低值设备和器材)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等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值设备和器材的概念:根据国家财政部财文字[1997]280号文“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凡不够固定资产,又不属于材料范围,即单价800元人民币以下的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玻璃器皿、元器件、贵重金属材料及其制品(金、银、铂金及其制品)等为低值设备和器材。但是设备的附件(如照相机镜头、三脚架、显微镜附件、投影与放映用幕布等)一律不单独建帐,应随主机作增值处理。
第三条 低值设备和器材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学院(系)、部、处、办、中心等部门为低值设备的管理单位,负有对学院(系)、部、处、办、中心等部门范围内低值设备和器材的建帐、监督、核对、调拨、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低值设备㊣ 和器材的购置、报废等由主管实验室的副院长(副系主任)审批。部、处、办、中心等由主管领导审批。
1. 填写低值 “上海交通大学低值设备(教学科研设备)验收入库单”一式四联。上述“入库单”由各院(系)指定专人(设备管理员)到设备管理处领取,并且专门由其保管。各申购人到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处领取入库单,并且登记。
2.持发票与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后的该低值 “验收入库单”第二联(财务)到财务处报销。
3.低值 “验收入库单”第一联(设备处管理)由院(系)设备管理员保存,装订成册后,于每月10日前送设备管理处备案核查。院(系)设备管理员凭低值 “验收入库单”第三联(使用单位保管)入帐。低值 “验收入库单”第四联(经办)由购置设备的经办人保存。
凡属低值设备和器材均要建帐。院(系)还应建低值设备和器材的分户明细帐。
第七条 凡借给个人使用的物品,必须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应及时收回。丢失、损坏的要酌情赔偿。
第八条 院(系)要加强对系、实验室低值设备和器材的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做到帐物相符,组织院(系)内多余的低值设备和器材的调剂使用。
第九条 低值设备和器材对校外调拨,由主管院长负责审批后报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低值设备的报废(报失)必须填写报废(报失)单,由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审批后,报设备管理处备案。批准报废的低值设备,由归口部门统一回收后,凭报废(报失)单的第四联〔退申报单位留存〕方可销帐。
第十一条 使用危险品要有审批制度,并指定具有一定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领料和双人双锁保管,使用时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对下列物品要控制使用。根据各自特点,制订管理办法,以防流失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失。需要加强控制管理的物品目录为:打印机、扫描仪、照相机、电子字典(快译通)、收录机、乐器、万用表、软盘片、可读光盘、录像带、VCD机和VCD片、DVD机和DVD片及「各种工具。
第十三条 在每年1月10日前,院(系)、部、处、办、中心等须报设备管理处一份低值设备明细帐和该明细帐的磁盘(该帐的统计期为上一年12月31日为止的在用低值设备)。报盘格式,建议采用办公自动化中的Excel系统报盘。
第十四条 单位撤消或并转,要及时清理低值设备和器材,并办理转帐、调拨等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校内人员调动、出国,教职工离退休,要主动及时办理以及交清个人保管的低值设备和器材手续,经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离岗、离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