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〇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ξ 评价,对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々室通用术语。
4.管理要求
4.1 组织机构
4.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1.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4.1.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4.1.4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4.2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a)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 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b)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d)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e)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f)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g)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4.3 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当符合》本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4.4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4.5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5.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 理人员。
5.1.2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ξ、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5.1.3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1.4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5.1.5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5.1.6 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5.2 设施和々环境
5.2.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5.2.2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等相关要求。
5.2.3 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5.2.4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5.2.5 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卐件:
a)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b)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c)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d)有收集和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e)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f)开展挥发性物∑ 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5.2.6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5.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Ψ 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 的措施,并有相应☆的验证记录。
5.4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5.4.2 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ζ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