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到设备管理科领取《自制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申请表》并填写相应内容(一至八项)。
2.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自制仪器设备还须填写申请表中第九项即"专家组论证意见",10-20万元的由学院组织3名副高级以上专家签署意见;20万元以上的由设备处组织5名以上专家进行论证。
3. 凭批准的论证申请表到设备管理科领取《天津大学自制设备经费使用记录卡》和《天津大学实验室自制设备验收书》,回院在使用记录卡上加盖本院设备专用章。
4. 自制成套设备中包括外购设备的,报帐时不需办理固定资产卡片,凭《天津大学自制设备经费使用记录卡》登记报帐。自制设备中有关材料费、加工费、设计费、安装调试费等内容,可凭可行性论证申请表中明细表内容用设备经费卡借款、报帐。
5. 自制设备发生至最后一笔时,持发票及"自制设备经费 使用记录卡"以及《天津大学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单》到设备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其它手续与非自制设备相同)。
6.大于或等于10万元的自制设备完成后须填写《天津大学实验室自制仪器设备验收书》,其中10万元以上的由设备处组织验收,1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组织验收。在办理固定资产前须整理好有关技术档案并提交经院档案员签收的案卷目录。在今后使用过程中须填写大型设备使用记录本。
7.对使用科研费自制设备的,可不填写《自制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申请表》和《天津大学实验室自制设备验收书》,由项目组自行负责。但档案及使用记录仍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