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我校非经营性仪器设备转经营性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的精神,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非经营性仪器设备转经营性仪器设备要严格掌握,必须以不妨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为前提。
二、国拨专项经费购置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不得转作经营性设备;进口免税仪器设备不得转作经营性仪器设备。
三、非经营性设备●转作经营性设备,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必须经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
四、非经营性仪器设备转作经∩营性设备的审批♀程序是:
1.单位申报
申报@单位要写出申请报告、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拟办经济实体章程》、《拟转作经营◢性仪器设备的清单》等★有关文件、证件和材料◥。
2.设备处审核
设备处应认真审查有关材料,核实设备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3.校国有资产办公室批准
国有资产办公室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和设备处的审核意见,审批非经营性仪器设备转作经营使用的行为,进行批复。
一∮次转作经营的仪器设备,其价值量数额在10万元—30万元的,由国资办报请主管校长审批,价值量数额超过30万元(含)的,需经使用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核并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学校对批准转作经营的≡仪器设备,享有收益权,对投入设备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有监督的权利。
六、设备处对批准转作经营的仪器设备进行专项∏登记,建立转作经营设△备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设备的Ψ数量、价值、规格、型号、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和负责人等。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