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自制仪器设备(简称自制设备)的申报和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科学研究,推动实验室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制设备是指我校教师自行研制、设计、加工(或委托)制造或外购零部件进行组装的仪器、设备和装置,需符合下列条件:
1. 必须是教学、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
2. 必须是市场上难以采购到的非标准或带有一定的专业性的仪器设备,或市场上有供应,但价格昂贵,自制能节约大量经费的仪器设备;
3. 必须有经费和技⊙术支持。
第三条 自制设备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使用期限必须在三年以上。
第二章 立项和审□批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自制设备的主管单位,负责全校自制设备的立项审批、鉴定验收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单位根据需要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下载《北京林业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申请表》,在充分调研和①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逐项详细填写,阐明申请项目名称、申请内容和理由、经费预算及计划完成时间等情况。
第六条 自制设备申请▃项目,先由各院(系)自行评审,申请表经实验室负责人、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后,连同科研项目相关资料一起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确认批准立项。凡未经批准立项自行启动的项目,概不予报销。
第七条 经费预算超过十万元的自制设备按照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进行论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自制设备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尽快组织实施,按计划完成任务,争取早出成果。
第九条 对开始实施的自制设备,学院(系)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按计划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如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负责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延期只限一次,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如发现与申请内容不符或有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Ψ,将终止项目执行,追究相关责任并上⌒ 报学校处理。
第十条 自制设备过程中向外购置零部件或其它产品时,须报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酌情处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采购或批准自购︽。
第四章 验收和建账
第十一条 自制设备完☆成并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十万元以下的自制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监督,各院(系)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十万元以上的自制设备按照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自制设备验收合格后,项目〗负责人将《北京林业大学自制仪器设备验收记录》(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下载)及相关资料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账手续,建账价格按照实际支出的费用来确定。
第十三条 登记建账的自制设备产权归学校所有,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ω 范围,调拨和报废按固定资产调拨和报废手续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北京林业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