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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

                教育装备采购网 2010-08-16 13:32 围观288次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

                 

                (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教人[1996]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使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是为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按照《教师法》的规定,保障教师培训的权利。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意实效的方针。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

                  第四条 高等学校教师思想政治素质的培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使教师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做到敬业奉∑ 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高等学校教师业务素质的培训要以提高教师的基础ζ 知识和专业知识为主,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提高应用计算机、外语和现代化教育技术等技能的能力。

                  第五条 培训对象要以青年教师为主,使大部分青年教师更好地履行现岗位职务职ω 责,并创∏造条件,及时选拔、重点培养⊙在实际教学、科研『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教师,使之成为学术骨干和新的学术带头人。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统筹安排重点高校接受培训教师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的规划、管理和经费投入等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所在地区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的教师培训工作。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根据不ㄨ同层次、不︽同类型学校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培训规划,保障经费投ξ 入;

                  (二)加强部门的协调、配合,理顺关系;

                  (三)定期检查、督促教师培训规划和学年度计划的落实;

                  (四)不断完善各种培训途径和形式,总结推广经验;

                  (五)加】强师资培训机构建设、完善师资培训机构的↓管理体制;

                  (六)定期对教师培训工作作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条 高等学校直接负责本校〓教师培训规划的制定,并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教师的不同情况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切实做好教师培训规划,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二)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合理引入竞々争机制,调动和提高教师培训的积极性;

                  (三)关心外出←培训教师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积极配合接受单位做好工作◤;

                  (四)明确校、系、教研室的①责任,并纳入对其工作实绩的考核ぷ。

                  第十条 受主管部门委托接受培◣训教师的重点高校,应为其他院校培训教师,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高等学校教师的培训▓要给予优先和优惠。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有关培训教师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二)关心培训教师》在培训期间的思想、学习和生活,配合原学校做好工作;

                  (三)加强学☉校各部门,尤其是教学和后勤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为参加培训╲教师的学习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高校师资◣培训机构,主要开展有关的师资培训》、研究咨询、信息服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培训的主要√形式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应根据教师职务的不同,确定培训形式和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助教培训以进行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主要有以下形□ 式:

                  (一)岗前培训。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教育学〒、心理学的基ㄨ本理论,教师职业要求等内容。

                  (二)教学实践。在导师指⌒ 导下,按照助教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加强教学实践环节的培养提高→,熟悉教学过程及其各个教学环节。

                  (三)凡新补充的具有学士学位的青年教▅师,符合条件者可按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或以在职攻读研究生等形式取得硕士学位。

                  (四)社会实践。未经过社会实际工作锻炼,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 年教师必须参加为期半年以上的社会实践。

                  (五)根据不■同学校的类型和特点,对教师计算机卐、外语等基本技能的培训,由主管部门或学校提〇出要求并做出安排。

                  第十四条 讲师培训以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以提高教学水平为内容的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研讨班和单科培训,或选派出◆国培训。

                  (二)任讲●师三年以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参加以科研♂课题为内容的国内访问学者培训。

                  (三)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按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对连续担任讲师工ζ 作五年以上,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必须安排至少三个月的脱产培训。

                  第十六条 副教授培训主要是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根据需要,可参加以课程和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为内容∏的短期研讨班、讲习班。

                  (二)根据需要结合所承担的科研任ξ务,可作为国』内访问学者参加培训,或参加以学科前沿领域为内容的△高级研讨班。

                  (三)根据需要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校际间学术交流,或选派出国培训。

                  第十七条 对连续担任副教授工作五年,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根据不同情况,必须安Ψ 排至少半年的脱产培训或学术假。

                  第十八条 教授主要通过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工作来提高学术水♀平。其培训形式是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讲学、著书立说等活动为◎主的学术假。

                  第十九条 连续担◤任教授工作五年,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必须给予至少半年的学术假时间,并提供︽必要的保证条件。

                  第二十条 各高等学校要结合导师制等培养方式,充分发挥老教师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第四章 培训的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师培♀训超过三个月以上,应按有关规定】及培训层次、形式的要求进行考核及鉴↓定,并记入业务档案,作为职务任职资∏格、奖惩等方面的依据。外出培训教师的考∩核主要由接受学校负责。举办助教进修班必须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准。参加助教进修班,学完硕士学位主要课程内容并考试合格,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未完成此项培训的教师,不得申请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实践主要≡结合专业进行,面向社会、基层和生㊣ 产第一线,一般◥应集中安排,特殊情况者可分阶段累积完成。本科毕业的青年教①师,必须在晋升讲师职务之前完成;研究生毕业的教◣师,应在晋升副教授之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教研室、系和学校一般不得【取消。教师应当服从教█研室、系和学样安排的培☉训计划及培训形式,无卐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教师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调整╲或增加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有需要的,须经所在学校系以上领导批准。接受培训教师的学校根据参加培训教师提出的申请和可能的条件,在教师原学校批准的前提下,予以安排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教师参加半年以上培训后,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未履行完学校合同即调离,辞聘或辞职≡的,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收回培训费。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加培训的教师获得优异成绩、取得重要成果、发明或对接受培训教师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所在学校或接受培训学校⊙要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的∮情况之一的,由教师所在学校和接受培训教师院校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尚未完成〇培训任务的,应中止培训、不发给结业证书,情节严重的可以解聘;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培训的,应当解聘;

                  (三)培ω训成绩不合格的,不发结业证书,并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培训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影响恶〒劣的,应当给予必要的处分或◇予以解聘。

                第五章 培训的保障●与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接受⌒ 培训都是应纳入接受学校的培养规模,按接受培训半年以上教师的不同职务进行折↑算,初、中、高级职务分别按1.5、2.5、3折合本科生,计入学校招生规模,作为计算人员编制、核定教学工作量和办学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在制定学校编制方案☆时,要考虑到教师培训提高的需要。根据不同学校的卐情况,应留出一定比例的“轮空”编制数,以保ξ证教师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教师培训的费用必须予以◆保证。各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中,按不同层次①和规模学校的情况,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师培训。

                  第二Ψ 十九条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培训的教师,学习及差旅费用应由学校支付。

                  第三十条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的教〗师在本校或外出参加培训期间,要根据◤不同情况,对其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实行减免,并纳入考核指标↘体系。指导教师培训的导师,其工作应折算计入教学工作量并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培训的教师,在培训期间已符合条件下,其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应受到影响。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在校内或校外培训『的教师,其工资、津贴、福利、住房分配等待遇,各高等学校应有明确规定,原则上应不受到影响。

                  第三十三条 外出参『加培训的教师,要根据各地不同物价水平和教师的实际困难,由学校给予一定生活补贴※。接受培训教师院校对培训期间参加导师科研课题研究等实际工作的∞教师,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第ぷ三十四条 外出参加培训半年以上的教师,接受学校按计划同意录取的,必须为住宿、图书检阅、资料查询、文献检索提供保证,并在计算机及有关仪器设备使用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一般不低●于研究生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接受培训教师费用收取办法及标准,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所需费用应一次性收齐】,不得中途追加或↓变相收费。

                  第三十六♀条 符合第二十九至三十四条规定,而未予「以落实的,教师本人可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学校和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答复,情况属实的,必须予以▼解决。不能履行前四章涉及的有关义务和违反前四章有关规定的,不应享受上述」相应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教育部网站ξ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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