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进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进口工作,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学校进口仪器设备,适用本管理细则。
第三条 学校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方式一般分为两种:
(一)一般贸易(本办法所述条款均针对本方式);
(二)无偿捐赠(本办法将对本方式作单独说明)。
第二章 进口仪器设备的申报
第四条 购置单位申报进口仪器设备时,应当按照采购计划通过国有资产处主页向国有资产处提出申报。
第五条 申︽报的进口仪器设备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符合《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享受免税政策;不符合的应当照章纳税,所发生的税款由购置单位承担。
第三章 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
第六条 属于集中采购的仪器设备,按照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其他的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应当由国有资产处组织购置单位和相关技术专家组成采购小组共同完成。购置单位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合同谈判并负责其中的技术部分的确认和签订,技术部分的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配置、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及售后服务等;国有资产处负责商务部分的确认和签订,商务谈判的内容包括最终价格、交货期、交货地、交货方式、运输和保险方式、付款方式及索赔等。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代表学校根∏据外贸公司的资质和服务等因素,本着最大限度避免学校付汇风险的原则选定外贸代理商,并与其签订进口代理协议,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学校的进口事宜。进口代理协议签订后,外贸公司将代表学校与外商签订标准的进▲口合同,购买学校拟购的进口仪器设备。
第九条 进口合同签订后,国有资产处凭进口合同、进口代理协议及相关文件办理与仪器设备进口相关的手续,购置单位应当配合国有资产处做好此项工作,及时的提供所需的各种技术文件。
第十条 相关手续办好后,购置单位应当将进口仪器设备所需的款项(款项包括货款、运费、保险费、外贸↓代理费、海关监管费、银行费用、港杂费、税款等)付给国有资产处;国有资产处代表学校按照进口代理协议的规定将所需的款项付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按照进口合同的规定将所需的款项付给外商。进口仪器设备的货款币种一律选用美元,不能选用其它外汇币〓种。
第十一条 外商按照进口合同的规定将货物按期运抵进口合同规定的口岸。在仪器设备运抵进口合同指定的※中国口岸后,国有资产处委托报关单位或者委托外贸公司,尽快进行报关提运工作,并将仪器设备送到学校指定的地点。
第四章 进口仪器设备的安装和验收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负责组织或者委托购置单位组织进口仪器设备的安装和验收。
第十三条 属于贵重仪器设备的按照贵重仪器设备的相关规卐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进口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当在到货后60天内完成安装和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前,购置单位必须做好安装和验收的准备工作。按照合同要求做好场地、环境等方面的工作。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当事先熟悉与安装和验收相◇关的资料,以便安装和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合同规定由双方共同安装和验收的,应当双方人员共同在现场开箱。如果需要提前开箱,需经外商书面确认后方可开箱;合同规定由用户自行安装和验收的,用户应︼当尽快进行安装和验收。
第十七条 开箱前,验收人员应当先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如果外包装完好无损,则可以开箱安装和验收;如果外⌒包装破损,应当详细做好书面记录,并拍照或者录像,然后再开箱安装和验收。
第十八条 开箱后,验收人员应当按照合同和装箱单先进行数量的清点。如果数量核对无误,则可以继续安装和验收;如果Ψ 数量有误,应当详细做好书面记录,然后再安装和验收。
第十九条 经过数量的清点后,验收人员应当按照合同和说明书的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验收人员应当对仪器设备的▅性能进行验收。对于符合合同要求的,予以验收通过,并签署验收报告;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不予以验收通过,不签署验收报告,并详细做好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 如果出现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商检等相关部门进行解决。
第五章 进口仪器设∞备的保修
第二十一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保修期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保修期内发生的非人为因素所导致的一切问题应当由外商负责。
第二十二条 如果仪器设备发生了问题,购置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外商前来进行维修,并将从发生问题到维修完成的这一段时间由保修期中扣除。
第六章 进口仪器设备的索赔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负责进口仪器设备的索赔工作,购置单位应当配合国有资产处做好此项工作,及时的提供所需的各种技术文件。
第二十▲四条 索赔的期限为货物到港后的90天内。
第二十五条 如果外商违反合同的相关规定,学校可Ψ以通过外贸公司提出索赔。处理索赔问题应当奉行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索赔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充分有效;索赔的要求应当合情合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索赔时,应当以商检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作为索赔的依据。学校应当通过外贸公司提出具体的索赔要求,形成索赔文件。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解决问题;如果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问题时,应当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仲裁处理;如果经▓仲裁处理仍未能解决问题的,应当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以解决问题。
第二十七条 索赔的方式一般为退货、换货、降低货价、更换部件、延长保修期¤等。同时应当要求外商承担由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索赔所得的财物应当详细记录并登记建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捐赠仪器设备的接受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负责办理无偿捐赠仪器设备的接受手续,获赠单位应当配合国有资产处做好此项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各种技术☆文件并承担接受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条 获赠单位应当在货物到港前15天向国有资产处提供下列文件的正本:捐赠函及其中文译文、发票、装箱单、运单和相关的技术文件。如果未能按期提供相关文件,造成货物滞留在港的,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相关责任由获赠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凭用户提供的相关文件负责办理与仪器设备进口相关的手续,并在货物到港后负责委托报关单位尽快进行报关提运工作,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第三十二条№ 捐赠的仪器设备如果出现损坏和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仍可进行索赔,但双方应当ω 以友好协商为主。
第三十三条 捐赠的仪器设备属于学校资产,应当及时登记建帐。
第八章 进口仪器设备的海关监管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由所在地海关实行监管。因仪器设备的种类不同,监管期分别为6-8年。在监管期内∩,不经海关批准,仪器设备不得转让。
第三十五条 在监管期满后,由国有资产处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待海关批准后,方可解除监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单独进口零配件和耗材的免税额度应当在原进口仪器设备金额的10%以内,超出额度部分应当照章纳税。
第三十七条 在货物到港后,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办好免税手续的,如果需要报关提货,则须按照规定向海关缴纳与税款等值的保证金,待办好免税手续后,由海关退还▽保证金。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用户应当配合国有资产处做好此项工作,负责承担保证金。
第三∑ 十八条 本管理细则自2004年4月5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细则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