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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装备采购网
                第六届图书馆论坛580*60

                采购需求能否“打包”评审

                教育装备采购网 2023-02-03 13:42 围观0次

                  案情回顾

                  某地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发现该地部分公开招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将符合采购需求作为评审因素,符合采购需求的得10分至30分不等,不符合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种约定是否合法合理?

                  分析思考

                  能否将“符合采购需求”作为评审因素?

                  笔者认为,第一,采购需求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财政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二,采购需求应当清楚ω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应该明确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采购项目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要充分考虑采购需求的指标设置可能影响投标人报价、履约服务和涉及的法律法规风险。第三,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符合采购需求※就是满足采购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要求。

                  能否将“符合采购需求”作为评审因素,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中设置了技术和商务要求,并对技术和商务要求列出了量化和细化指标以及相对应的不同分值,此时,不得再将“符合采购需求”设置为评审因素,否则就属于重复评分。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在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设置技术和商务指标,也未设定与之相对应的分值,而是设定投标文件符合采购需求可得的分数,则可以将“符合采购需求”作为评审因素。但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注意一些事项,比如,应该将“符合采购需求”进行细化和量化,即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充分考虑货物服务的质量、是否为核心产品、品目预算价格、技术和服务水平、履约售后质量,将拟采购标的技术和商务要求,设定与之相对应的合理分值。不得将有违公平、公正以及相关歧视性条款、非量化条款列为资格限制条件和评分条件。再比如,“符合采购需求”的分值应设定在60分以上,这样既可以体现采购项目整体的技术和商务的众多要求,也便于评审委员会评选出最优的投标人。

                  在上述案例中,招标文件规定,不符合采购需求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笔者认为,这种设置是存在歧义的,可能会导致采购项目评审中止。因为招标文件并未明确规定投标人有一项参数不符合采购需求就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还是投标人所有参数都不符合采购需求作无效投标处理。若是前者,如果有一项无关紧要的参数不符合采购需求或者稍微负偏离,则视为无效投标,这样的规定是不合理、不严谨的,如此一来将会导致众多供应商被拒之门外,严重影响营商环境。若是后者,则招标文件默认所有采购需求都是实质性响应条款,如此之多的实质性条款,一方面,有指向某特定品牌的嫌疑,容易招来“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质疑和投诉;另一方面,容易出现投标人不足3家而废标的情况。

                  那么,为何有的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热衷于将“符合采购需求”作为评审因素?

                  笔者听到了一些其他声音。一是采购人未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未深入开展市场调查、认真组织项目评估等,未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有的采购人在采购项目开始前往往是临时抱佛脚,时间紧、任务急,匆忙开始采购活动,采购人大概率会根据过往的使用习惯或喜好,倾向于采购某个或某几个品牌,于是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照搬照抄某个品牌的技术参数,或者无限接近某个品牌的技术参数,最后固定符合采购需求即可得到相应的分数。二是代理机构按“惯例”为凑满100分的评审分数而为之。代理机构在设置完价格分、技术分、商务分之后,发现距离100分仍然有不小的差距,于是按照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惯例”,实施“分数不够,需求来凑”的做法。这样的分值不固定,有的是10分、20分、30分等整数,有的又是13分、21分、44分等毫无规律可言的分值,以此凑足100分。

                  当然,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热衷于将“符合采购需求”整体作为评审因素,是否还有其他的原因,仍需探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钟志君 责任编辑:逯红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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