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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细则

                教育装备采购网 2005-08-18 09:25 围观2706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资产,适用本管理细则。(校内企业性质单位的仪器设备除外)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人员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我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为了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学校实行仪器设备的校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校级管理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国有资产处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并及时修订学校与仪器设备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建立并管理设备的明细账;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编报学校仪器设备的各类统计报表;分析和研究各类数据,为』学校的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学习等。
                    第五条 系级(指各学院、系,机关各部ξ门,各直属单位)管理,在主管领导主持下,设专职或兼职设备秘书一人,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管理本单位的设备明细帐、设备卡片和实物,做到账、卡、标签、物相符;积极配合国有资产处做好学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和计价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
                    (一)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单价人民币800元(含8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应当做到账、卡、标签、物相符)
                    (二)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ζ 低值设备:单价不足人民币8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低值设备应当做到账、物相符)
                    (三)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临时设备:在科研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我校支付经费购买的,但所有权属于合作单位的仪器设备。或者所有权属于合作单位的,但长期(时间为6个月以上)放置在我校的仪器设备;经学校批准作为捐赠品或者馈赠品给其他单位的仪器设备;
                    (四)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消耗材料: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物资。部分计算机类零配件比照消耗材料管理,具体规定参照国有资产处在网页上发布的信息。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金额以元为起点):
                    (一)购入、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
                    (二)自行研制和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按照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
                    (三)改造的仪器设备,按照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入账,接受捐赠仪器︽设备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估计价入账;
                    (六)用外币进口的仪器设备,按照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当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七)盘盈的仪器设备,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八)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仪器设备,可以先按估计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九)融资租入的仪器设备,按照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入账。
                    第八条 购置仪器设备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九条 因为技术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发生仪№器设备退货的,应当撤销原有的固定资产帐;因为技术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发生仪器设备更换的,应当首先撤销原有的固▆定资产帐,然后建立新的固定资产帐。
                    第十条 仪器设备不实行折旧,按照原值入账。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仪器设备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者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出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原来记录的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处负责办理,并应当及时通知财务处,对固定资产账目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分类和使用方向

                    第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编著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的规定,我校的仪器设备分为:
                    (一)03类--仪器仪表;
                    (二)04类--机电设备;
                    (三)05类--电子设备;
                    (四)06类--印刷设备;
                    (五)07类--卫生医疗器械;
                    (六)08类--文体设备--0802类--体育设备;
                    (七)09类--标本模型;
                    (八)12类--工具、量具和器皿;
                    (九)14类--行政办公设备--1401类--安全〒消防设备。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编著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的规定,我校的使用方↑向分为:
                    (一)1--教学;
                    (二)2--科研;
                    (三)3--行政;
                    (四)4--生活与后勤;
                    (五)5--生产;
                    (六)6--技术开发;
                    (七)7--社会服务;
                    (八)8--其它。

                第五章 经费科目和账号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编著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的规定,我校的经费科目分为:
                    (一)1--教育事业费⌒;
                    (二)2--科研专款及基金;
                    (三)3--基建设备费;
                    (四)4--自筹经费;
                    (五)5--世界银行贷款;
                    (六)6--捐赠;
                    (七)9--其它。
                    第十六条 我校财务账号与经费科目号的对应关系如下:
                    (一)(0*****、1*****)--科研专款及基金;
                    (二)(3*****、40****、5*****、6*****)--自筹经费;
                    (三)(41****)--捐赠;
                    (四)(70****)--专用基金;
                    (五)(8*****)--教育事业费(校级』预算经费)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登记建账

                    第十七条 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在到货验收后应当尽快办理登记建账手续。
                    第十八条 属于固定资产和低值设备的仪器设备实行网上申报建√账。申报的具体方式为购置单位经手人通过国有资产处主页进行申报。国有资产处接到申报后,将在网上分别作出以下答复。
                    (一)对于申报内容满足批准条件的,国有资产处将在网上把该项申报列为“已批”,并将加盖※有“大连理工大学固定资产专用章” 的《大连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报销凭证》或者∑ 加盖有“大连理工大学低值设备专用章”的《大连理工大学低值◢设备报销凭证》于申报获得批准的第二天返回各单位办公室设备秘书处,购置单位经手人可以持此凭证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使用校级预算经费(项目编号:8*****)购置的仪器设备的报★销凭证上另外还将加盖“集中购”印章。
                    (二)对于申报内容不满足批准条件的,国有资产处将在网上把该项申报列为“缓批”,并及时通知购置单位经手人进行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属于临时设备的仪器设备,由购置单位经手人持科研⊙合同、相关协议、情况说明或者学校批复的材料及发票到国有资产处办理卐临时设备建账手续,上述材料(或者复印件)将作为临时设备建账的档案资料留存。
                    第二十条 属于自行研制、外协加工或者改造的仪器设备,应当在设备制作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购置单位经手人持合同、发票及相关手续到国有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账手续。(在制作期间发生的用于购买仪器设备、零备件、耗材、服务等费用应当只借款不报销)
                    第二十一条 具有独立功能的Ψ 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当单独申报。如果须作为附件申报的,原则上应当与主ㄨ机同时申报;须单独申报附件的,应当到国有资产处单独申报。
                    第二十◤二条 在返回报销凭证的同时,国有资产处将《大连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审批校核表》和《大连理工大学低值设备审批校核表》返回各单位办公室设备秘书处。各单位设备秘书应当根据两个校核表的内容对本月新增的仪器设备逐台进行核对,做到信息♀准确无误,并将核对和改正后的校核表于申报当月的25日(逢节假日顺延至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返回⊙国有资产处。国有资产处根据返回的信息作账目调整后,打印设备卡片和设备标签,并于申报当月的27日提供最新的设备明细帐的电子文档等给各单位设备秘Ψ书。设备秘书应当保管好设备卡片并及时、准确地将设备标签粘贴在仪器设备上。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调剂

                    第二十三条 为了※合理利用资源,做到物尽其用,应当积极开展仪器设备调剂工作。
                    第二十四条 调剂主要指校内调剂,原则ぷ上不进行校外调剂。
                    第二十五条 校内调剂根据仪器设备的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三类(原则上第一类实行无偿调剂,第二类、第三类可实行有偿调剂):
                    (一)校内各教学单位间教学仪器设备的调剂;
                    (二)校内各单位之间自筹经费购入的科研类仪器设备之间的▓调剂;
                    (三)校内各单位自筹经费购入的科研类仪器设备调剂为教学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 校〗内调剂方式:调出和调入仪器设备双方通过国有资产处主页,在设备调剂信息处获得设备调剂信息。调出仪器设备的一方将需要调出的设备信息公布在网上,调入仪器设备的一方在网上获得所需信息后,可以与调出仪器设备的一方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后「从国有资产处主页下载《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调剂申请表》。双方持填写完整的《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调剂申请表》,经各单位设备秘书和领导¤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共同到国有资产处申请办理仪器设备调剂手续,经审核符合校○内调剂原则的,双方可以进行仪器设备的交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批准校内调剂的仪⌒ 器设备,国有资产处作账目调整后,于申请◣当月的△27日把设备卡片下发给调入单位的设备秘书。调出单位的设备秘书应当同时撤销已调出仪器设备的设备卡片。
                    第二十八条 为了防止学校财产流失,校外调剂应☆当慎重进行,原则上不进行校外调剂,只有在同类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时才能进行。校外调剂实行有偿调剂。有校外调剂需求■的单位应当首先向国有资产处以书面形式申报,经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调剂操作。调剂过程应当由国有资产处、校内相关部门、相关技术专家和调出单位共同参与。调剂价格应当根据仪器设备的原价、现价、使用年限、现状等因素综合定价。调剂ζ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纳入学校财务设立的专门帐户。国有资产处和调出单位作账目调整。经学校批准,调出单位在购ω置和更新仪器设备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一般为90%)使用专门帐户中调剂所得的经费。
                    第※二十九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进行校外调剂时,应当由国有资产处向海关申请解除海关监管。获得海关批准后〗才能进行校外调剂。
                    第三十条 校内各单位闲置(无正当原∞因1年以上没有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国有资产处有权将该仪器设备回收校库,并根据购置该仪器设备的经费来源不同,进ω 行校内无偿或者有偿调剂。
                    第三十一条 单价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批量仪器设备的调剂,须□ 向校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长申报,待批准后才能进行调剂。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给校外单位使用。确因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而须外借的设备,应当按照如下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一)一般仪器设备的借用:校内仪器设备的出借单位持借方(校外单位)单位公函、双方签定的书↙面借用协议到国有资产处备案后,才能出借仪器→设备;
                    (二)单价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借用:校内仪器设备的出借单位持借方(校外单位)单位公函、双方签定的书面借用协议到国有资产处申报,须经国有资产处同意后才能出借设备仪器。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借用:校内仪器设备的出借单位持借方(校外单位)单位公函、双方签定的书面借用协议到国有资产处申报,国有资产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待批准后才能出借仪器设备。
                    第三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须将本单位仪器设备借给校内其它单位使用或本单位办公场所外使用的,借用人必须在院(系)办理借用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在指定时】间将仪器设备归还,接受校、院(系)设备管理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借用手续参照校外借用办理。

                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三十四条 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合理进行更新换代,防止学校财产流失,应当积极、认真地做好」仪器设备报废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原则:
                    (一)仪器设备耐用期已满的;(电子类仪器『设备的耐用期一般为5-8年,机械类仪器设备的耐用期一般为10-15年。)
                    (二)确因技术落后而无使用价值的;
                    (三)经技术鉴定,确属于质量低劣,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五)因长期频繁使用,精度下降,结果不可靠㊣ ,达不到教学和科研要求的;
                    (六)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七)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在监管期满,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并获得批准的;
                    (八)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价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须经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报废方式: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经手人通过国有资产处主页进行申请。国有资〗产处接到申请后,将在网上分别作出答复。
                    (一)对于符合仪器设备报废原则的,国有资产处将在网上把该项申报列为“已批”,并将《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校核表》于申请当月的25日返回各单位办公室或设备秘书处。《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校核表》经各单位设备秘书和领导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由设备秘书于申请当月的27日返回国有资产□处,并撤销报废的仪器设备的设备卡片。国有资产处根据返回的信息作账目调整后,将《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明细表》于申请当月的最后一日下发给各单位的设备秘书,并对报废≡的仪器设备统一回收。请各部门设备秘书和用户积极配合回收工作;
                    (二)对于不符合仪器设备报废原则@ 的,国有资产处将把该项申报列为“缓批”,并及时通知经手人该仪器设备不予报废。
                    第三十七条 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账、卡、物相符,不办理整机报№废留用。确因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而须留用的零配件,各单位应当在返回《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校核表》时注明留用零配件情∮况,待批准后,应当在统一回收时,在回收和处理小组的监督下拆出留用。留用的零配件同时建账管理。
                    第三十八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回收和处理应当由国有资产处、相关部门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回收和处理小组共同负责执行。回收时应当做到账物相符。处理时应当集中处理,做到价比三家,择优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体积或者重量较大,无法回收入库的报废仪器设备,应当及时就地拆除处理,处理原则同集中处理。
                    第四十条 处理报废仪器设备所得收入应当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纳入学校的总收入。
                    第四十一条 低值设备实行每年集中报废销账的管理模式。在每年的12月20日-25日,国有资产处会同各单位设备秘书对已经失去使用价值的低值设备进行集中报废销账处理。销账后的低值设备,国有资产处不进行单独回收。

                第十章 仪器设备的损坏

                    第四十二条 在使用过程中,用户应当尽量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尽量杜绝仪器╳设备的损坏。
                    第四十三条 下列情况属于仪器设备损坏(无不可抗力原因的,具体可参照如下规定):
                    (一)不按技术规程操作而损坏的;
                    (二)未经允许,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修理、改装而损坏的;
                    (三)未经允许,擅自操作而损坏的;
                    (四)人为因素造成火灾、水灾等而损坏的;
                    (五)保存不利而损坏的。
                    第四√十四条 发生仪器设备的损坏后,用户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有资产处申报。国有资产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认定。经鉴定和查明责任后,应当由仪♀器设备损坏的当事人和所在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妥善处理后,国有资产处对损坏的仪器设备作账目调整。

                第十一章 仪器设备的丢失

                    第四十五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用户应当发挥主人翁精神,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杜绝仪器设备的丢失。
                    第四十六条 下列情况属于仪器设备丢失(无不可抗力原因的有账无物,具体可参照如下规定):
                    (一)擅自挪作私用而无法归还的;
                    (二)擅自出借而无法归还的;
                    (三)因单位管理责任不清造成缺失的;
                    (四)因未尽到安全防范责任而被盗的。
                    第四十七条 发生仪器设⊙备的丢失后,用户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有资产处申报、向公安处报案。经相关部门鉴定和查明责任后,应当由仪器设备丢失的当事人和所在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对仪器设备的丢失进行妥善处理后,国有资产处对丢『失的仪器设备作账目调整。

                第十二章 仪器设备的清查盘点和移交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应当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的全面清查盘↘点,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对清查情况作出分析和说明,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方法;国有资产处还应当对仪器设备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各单位的设备秘书应当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全面清查盘点或者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者上报国有资产处。
                    第四十九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应当对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完整性负责。当领用人发生工作变动(调动、退休、出国1年以上)时,首先办理完结所领用仪器设备的交接手续,然后才能办理工作变动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管】理细则自2004年4月5日起施行,原《大连理工大学低值设备和器材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低值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细则》(院办通字[1980]34号,最后修订时间2002年12月)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细则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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