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置标准
(一) 本标准以教育部制订的《中小学电教设备配置标准》和北京市制订的 《北京市中小学电教优类校标准》 、《北京市中小学“校校通”工程实施意见》、《关于在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的通知》、《北京市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北京市中小学校园网建设指导意见》为依据,结合北京市中小学的实际情况制订。
(二) 本标准所有器材和设备应以有利于开展各学科教学、有利于资源共享和经济适用为原则确定具体的配备项目和数量,校内配置方式为集中和分散两种。
(三) 本标准未列入一般耗材和一般工具,各学校应据所选用教材版本情况、学科教学、学校规模和年消耗量等实际情况,进行配备和补充。
(四) 按本标准配备的各类现代化教育技术设备必须是经过国家家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其中专用设备必须是通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各类教学软件(包括投影片、幻灯片、录音带、录像带、多媒体教学软件等)必须经过教育部或北京市教委审定。
(五) 本标准所列配备数量按学校规模24个教学班计算。超出和不足24个教学班的学校应根据各校学生数、教师数、专用教室数和配套设施水平等具体情况按配备原则对配备数量进行调整,做出符合实际需要的配备计划。
(六) 本标准涉及学生分组动手操作的仪器和设备要求二人一组,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按一人一组配备。
(七) 学校应指定具体部门承担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管理,保证设备的维修工作的需要。
(八) 学校应根据当前所用教材版本和学科教学情况配置品种,对当前教材不用的设备应缓配。
(九) 表中选配项目,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十) 专用教室的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含在本标准中,不另行再配。
(十一) 较大型或价值昂贵的设备,宜由教育辅助中心购置和管理,学校之间共享。
(十二) 今后如果产品更新换代,将通过发布“调整目录”对本标准进行调整。
(十三) 本标准适用北京市所有中小学。